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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从一审原告起诉的是被告2公司,后调查了解被告2的装卸业务承包给了上诉人,作为义务帮工人的原告理应要求受益人上诉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为义务帮工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案号:(2025)苏03民终****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2。上诉人承包原审被告2粮食装卸劳务,原告系粮食运输经营者。案发时,原告运输粮食至原审被告2公司厂区后,在卸货过程中安装自带卸粮斗时,因踩踏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受伤。原告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2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判令上诉人承担40%赔偿责任。上诉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运输合同义务,属无偿帮助上诉人装卸作业,构成义务帮工;上诉人作为受益人未明确拒绝,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在原告损失40%,原审被告2不承担责任。上诉人上诉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原告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上诉人无关。二审法院立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并围绕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展开审理。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上诉人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根据《装卸劳务承包合同》,上诉人负有装卸义务,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无偿提供劳务;上诉人未明确拒绝,且实际受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义务帮工的规定。上诉人存在过错。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原告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

责任划分适当。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符合过错责任原则。

最终判令上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合议庭成员

裁判日期

2025





  • 2026-02-01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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