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豫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政府,机构地址[]。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县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
[]公司辩称,。
[]政府辩称,。
[]述称,。
[]公司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
[]代辩称,。
[]辩称,。
[]述称,。
[]政府述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另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对此,本院具体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是否应对[]主张的材料费和机械费(共计*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的问题;
*。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公司是否应对[]主张的费用共计*元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审判令[]公司对该部分费用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本案起诉要求[]承担责任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
*。一审对此处理不当,本院在此予以纠正,不再出具书面裁定。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县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元”;
二、撤销河南省[]县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元”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元,[]公司负担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元,由[]公司负担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