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与郭XX系朋友关系,双方存在长期经济往来。2024年5月,郭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X提出借款。刘X出于信任,分两笔共转账10万元至郭XX账户,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也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利息。
借款到期后,刘X多次催要,郭XX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刘X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XX偿还1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
郭XX在庭审中否认借贷关系,辩称该10万元是刘X借用其名义购买商铺的“好处费”,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
⚖️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观点
1. 借贷关系成立:刘X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已证明款项交付,结合双方通话录音中郭XX认可“欠款”及“欠了一年”的内容,足以认定借贷合意成立。郭XX关于“好处费”的抗辩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2. 逾期利息认定: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法院支持刘X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驳回了刘X要求按4倍LPR计息的过高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郭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未提交任何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提交的转账记录与录音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郭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X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170元由郭XX承担。
2.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郭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