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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芳律师
 中介服务佣金的认定:本案明确了房产中介服务中“返佣”约定的法律效力,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一审(xxxx)冀xxxx民初xxxx号;二审(xxxx)冀xx民终xxxx号
- 审理法院:一审: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二审: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当事人:xx
- 原告(被上诉人):xx买受人
- 被告一(原审被告):中介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原审被告二)
- 被告二(上诉人):中介公司唯一股东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中介公司支付剩余佣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判令被告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2023年2月,买受人亲属通过中介公司销售员,为买受人购买某小区房屋。2023年3月12日,销售员通过微信告知买受人亲属,开发商返费40,000元不能写入购房合同,只能通过中介公司返还。
2. 2023年3月17日,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介公司承诺向买受人支付购房返佣(佣金)40,000元。
3. 2025年1月27日,中介公司仅支付佣金15,000元,剩余25,000元经多次催要未付。
4. 中介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5年7月1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案外人。
5. 一审中股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二审中股东提交公司财务报表等证据,但未提供历年审计报告及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无法证明财产独立。


四、法院裁判要点

1. 佣金支付义务:中介公司与买受人之间的佣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中介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剩余25,000元佣金及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返款时间,利息自起诉之日(2025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
2.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作为中介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其他诉求处理:原告主张的保函费、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内容
(一)一审判决

1. 被告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买受人佣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自2025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2. 被告股东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3. 驳回原告买受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由被告中介公司、股东负担。

(二)二审判决

1. 驳回上诉人股东的上诉请求;
2. 维持一审判决全部内容;
3.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股东负担;
4.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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