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靠微信聊天记录,成功胜诉家纺买卖合同货款追讨案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
案件详情
原告系家纺行业从业者,2012年与被告达成被子买卖合意,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全部发货义务,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交易及沟通均通过线上进行。此后数年,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原告自2018年起多次线上催要,被告均以资金困难、经营亏损等理由请求延期,从未对欠款事实提出异议。
2021年2月,被告通过亲属向原告转账10000元,剩余90000元货款仍未结清,原告后续持续催款。2023年原告再次明确要求被告支付90000元欠款,被告仍以疫情影响为由推脱,仅转账1000元且明确该款项非货款,此后便回避催款,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严重损害。
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委托沈杰律师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900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中,沈杰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梳理后的线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核心证据,清晰还原案件事实,充分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以及被告拖欠90000元货款的违约事实,并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对沈杰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90000元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90000元货款,及以90000元为基数按LPR1.5倍自2021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可申请退还,代垫的保全费由被告一并给付。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的价值
本案无书面买卖合同,维权难度较大。沈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对零散的线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进行专业梳理和固定,提取被告自认欠款、对欠款金额无异议的关键内容,构建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即便被告缺席庭审,仍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主张,让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拖欠多年的货款及逾期利息,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无书面合同的买卖合同货款追讨提供了专业的维权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