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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梳理十年间的信访记录、政府答复、证件材料等证据,清晰呈现C镇政府长期不作为的事实,反驳其“村民阻拦”的抗辩理由,为法院查清案件真相奠定基础。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原告A某、B某(系夫妻关系)因宅基地被征收,于2010年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约定由C镇政府在指定区域安置120㎡土地用于建房,相关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江西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但C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建房。此后十余年间,原告通过信访等渠道持续主张权利,C镇政府始终未予解决,且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导致证件失效。

2025年,原告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颁发新证。D县政府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XX号),驳回原告复议申请。原告不服,委托江西XX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包括:撤销复议决定、判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赔偿损失130万元。

(二)争议焦点

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D县政府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行政协议履行义务:C镇政府是否应主动履行《补偿协议》中的放样义务?

赔偿请求的关联性:原告主张的130万元损失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相关?

(三)律师代理策略

程序违法抗辩:指出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原告通过信访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实体义务论证: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

证据组织:提交《补偿协议》“三证”、信访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裁判结果

撤销复议决定: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2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重作复议决定:判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

驳回赔偿请求: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二)核心裁判理由

行政协议争议的特殊性:《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原告通过信访持续主张权利的行为应视为“要求履职”,复议机关不应以形式要件缺失为由拒绝实体审查。

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作为化解争议的“主渠道”,需对协议履行、违约责任等实体问题进行全面审查,而非仅作程序性驳回。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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