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X,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已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四川XX律师。
被告:张X,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已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四川XX律师。
第三人: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X,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系该公司员工,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已隐去]。
本院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张X、第三人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陈X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张X协助办理案涉房屋预售备案的注销登记手续。原告陈X于2025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第三人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