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XX。
上诉人田X因与被上诉人黄X、宜宾XX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XX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
田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田X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委托黄X挂靠某建司签订合同,黄X收取的工程款应返还田X。
【辩方意见】
黄X辩称: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与田X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田X主张无依据。
某建司辩称:其与田XX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认定】
田X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黄X支付代收工程款XXX.72元及利息,某建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0月15日,田X与某航电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意向性投资协议》。2018年1月15日,某建司与某航电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某建司委托黄X处理相关事务。2018年3月至5月,案外人陈X向黄X转账797000元。2018年12月,黄X向陈X转账9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田X未能证明其与黄X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也未能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判决驳回田X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
二审中,田X提交QQ聊天记录、淘宝购物记录、证人证言等新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5日,田X与某航电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意向性投资协议》,约定由田X投入资金、组织施工。2018年1月15日,某建司与某航电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黄X作为某建司经办人。某建司已向黄X支付工程款XXX.96元。2018年3月至5月,陈X向黄X转账797000元。2018年12月,黄X向陈X转账910000元。
【二审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一、田X是否为实际施工人;二、若田X是实际施工人,其诉请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田X与某航电公司签订的《意向性协议》、QQ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淘宝购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田X投入资金、组织施工、购买材料、支付工资,并与总承包方进行结算。田X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完成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认定田X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关于争议焦点二:田X委托黄X处理事务,黄X收到的工程款XXX.96元应返还田X。经核算,黄XX返还田X工程款XXX.75元。田X主张的质保金、资金占用利息及某建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XX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田X工程款XXX.75元;
三、驳回田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10元,减半收取81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55元,由田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48元,由田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