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某合伙体成员,与其他五名合伙人共同合伙经营境外石场项目,各方于 2017 年 1 月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确立合伙关系。2019 年 9 月 23 日,委托人与另一合伙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为合伙份额转让),约定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案涉石场合伙份额以 15 万元价格永久性转让给该合伙人,转让款自 2019 年 10 月 31 日起每月支付 1 万元,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且该转让事宜已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签订后,委托人依约完全退出合伙经营,但受让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转让款,经委托人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云南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合伙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受让方支付 15 万元合伙份额转让款,并以 15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同时要求受让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细节,梳理案件事实脉络,核实案涉《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的相关证明、催告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材料,确认案件核心争议点为受让方是否应全额支付 15 万元转让款,以及受让方主张扣减其他费用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李熙律师作为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李熙律师充分举证质证,向法庭提交了老挝国采石许可证及翻译译本、合伙协议、份额转让协议、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清晰阐述案件事实,明确提出案涉转让协议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法有效,委托人已依约履行退出合伙的义务,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违约责任。
针对受让方在庭审中提出的要求在转让款中扣减其为委托人其他项目垫付的 65000 元费用的抗辩意见,李熙律师当庭提出该费用与本案合伙份额转让纠纷无关,且双方未就该费用进行结算,委托人亦明确不同意在本案中扣减,受让方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李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 判令受让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委托人合伙份额转让款 15 万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 若受让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3300 元,减半收取 1650 元,全部由受让方负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