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委托刘俊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2023 年 5 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 500000 元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前归还,原告依约分两次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 500000 元并备注借款,后被告仅偿还 350000 元,剩余 150000 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支付。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150000 元及自 2023 年 6 月 6 日起按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单费、律师费。被告辩称其仅为第三人代收工程预付款,与原告无借贷合意,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办案经过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开开庭审理。刘俊宏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这一核心,向法院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卡截图等关键证据,借条有被告签字捺印,转账记录明确备注借款且金额、时间与借条约定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足额还款的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案涉款项为工程预付款的抗辩,刘俊宏律师指出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信了刘俊宏律师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其未按期足额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50000 元,并以 150000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3 年 6 月 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650 元,由被告负担。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合法债权得以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