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23年,济南市XX指控何XX强制猥亵罪,向济南市X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该案,曲延波律师担任何X的辩护人。
经检察院指控,何X于2019年年初通过社交软件与未成年人被害人相识,被害人曾向其发送个人隐私照片。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何X以将被害人隐私照片发布到网上为要挟,迫使被害人拍摄并发送个人及他人隐私照片、购买性道具拍摄淫秽视频、与其进行裸聊,还于2020年2月以相同要挟方式勒索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何X家属已赔偿被害人10000元并取得谅解。2022年8月14日,何X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何X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何X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开展案件研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核实案件细节,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形成针对性辩护思路并向法庭提出多项辩护意见:
1. 何XX罪情节有别于传统公共场所猥亵,系隔空猥亵,案发时其并不知晓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主观上无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2. 何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3. 何X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4. 何X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5. 何X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低。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何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何X在第一次庭审中对指控证据及事实提出异议,后在后续庭审中当庭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辩护人结合庭审情况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围绕从轻处罚情节进一步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案件总结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各方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判决:
1. 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何X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对该事实不予认定,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
2. 法院认可何X具有自首情节,其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罪行,虽审理阶段曾翻供但后又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认可何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采纳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3. 法院认为,何X的隔空猥亵行为持续近三年,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犯罪情节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未采纳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因与案件事实不符,亦未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何XX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三、律师价值
在本案辩护工作中,辩护人秉持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通过全面、细致的案件梳理与分析,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并执行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价值:
1. 精准提炼辩护要点,有效采纳关键意见:辩护人紧扣案件事实,提出何X主观上不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中多项核心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成为法院对何X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实现了法定从轻处罚的辩护目标。
2. 全程跟进案件进程,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指控事实的态度出现变化,辩护人及时跟进庭审情况,灵活调整辩护思路与发言内容,围绕从轻处罚情节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确保辩护意见的完整性与针对性,让法庭充分考量当事人的各项量刑情节。
3. 平衡法理与情理,推动案件和解谅解:辩护人积极沟通协调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一方,促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既在情理上弥补了被害人的身心伤害,也为当事人争取到重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体现了刑事辩护中法理与情理的结合。
4. 专业分析案件性质,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权益:针对本案隔空猥亵的特殊情形,辩护人精准区分其与传统接触式、公共场所猥亵的差异,客观分析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危害性,虽缓刑建议未被采纳,但通过专业的辩护工作,让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各项从轻情节,作出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与实体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