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
民事调解书
原告:程XX(曾用名:程XX),男,1XX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新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XX(曾用名:程XX),男,1XX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XX与被告程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被告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产权证号:乌房权证XXX)房屋的折价补偿款25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程XX、钱XX均已去世。原、被告系被继承人两子,2020年1月10日被继承人程XX亲笔书写遗嘱一份,确认将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室房产由原告继承,现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如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程XX与钱XX系夫妻,双方生育原告程XX、被告程XX,被继承人程XX于2020年X月15日去世,钱XX于2021年3月1X日去世,其继承人分别为原告程XX、被告程XX。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XX向原告程XX给付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产权证号:乌房权证XXX)房屋折价补偿款250,000元,该款项于2026年6月30日前给付125,000元,于2026年X月30日前给付125,000元,如被告程XX有一期逾期未给付,原告程XX可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程XX已预交3650元),由原告程XX负担1,262.5元,由被告程XX负担1,262.5元,该款项于202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程XX,剩余案件受理费1125元本院退还原告程XX。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0二六年月三日
书记员X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