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涉嫌贷款诈骗罪、洗钱罪刑事案
判决时间: 2025 年 5 月 12 日
判决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 被告人(张XX)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起因:
公诉机关指控张XX伙同袁某某等人,通过伪造社保、工资流水等虚假资料,指使他人以购车名义向XX银行申请贷款,提车后转卖车辆拒不还款,造成银行本金损失 998249.54 元,构成贷款诈骗罪且系主犯;同时指控张XX将诈骗所得资金进行转移,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建议对张XX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
经过:
律师作为张XX的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梳理了案件的证据细节和事实脉络。庭审中,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两项指控进行了重点辩护:一是针对洗钱罪指控,律师主张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张XX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涉案资金往来系正常的资金拆借,并非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公诉机关指控的洗钱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二是针对贷款诈骗罪,律师抗辩张XX在本案中仅起到垫资的辅助作用,未参与虚假资料制作、车辆转卖、分赃等核心犯罪环节,并非主犯,且张XX具有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辩护意见,要求对张XX从轻处罚并驳回洗钱罪的指控。
结果:
少刑,法院驳回公诉机关对张XX洗钱罪的指控,仅认定其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远低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凭借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精准把握了本案的两个核心争议点,即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和贷款诈骗罪的主从犯认定。通过详细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洗钱罪的证据存在明显不足,遂重点围绕该点进行辩护,成功促使法院驳回洗钱罪的指控;同时,律师针对贷款诈骗罪的主从犯问题,充分论证了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作用,并非主犯,且指出其具有自首相关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大幅降低了对张XX的量刑,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刑事权益,体现了刑事辩护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