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设工程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分项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某小区7#楼改造为住宅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单价为270元/平方米,合同总价为2,254,122元,后增加工程量160,988.6元,总工程款应为2,415,110.6元。
施工过程中,被告支付部分劳务费1,052,000元。2022年4月,双方签订两份《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以被告名下两套商品房折抵劳务费112万元(每套56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劳务费85,610.6元,并因被告未及时提供材料导致窝工9个月,产生人员工资216,000元及租赁损失62,213.86元,遂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交付两套商品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 支付剩余劳务费85,610.6元;
3. 支付窝工期间人员工资216,000元;
4. 支付租赁损失62,213.86元;
5. 支付逾期利息7,421.96元;
6.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被告反诉请求
被告反诉称,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劳务内容,部分工程由第三方完成,应扣除相应费用,且已超付劳务费40万元,要求:
1. 退还多付劳务费40万元(最终以鉴定为准);
2. 开具934,600元增值税劳务发票;
3. 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4. 本诉与反诉费用、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四、争议焦点
1. 原告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劳务内容;
2. 被告是否拖欠劳务费;
3. 是否存在窝工事实及损失;
4. 商品房抵债协议是否应履行;
5. 被告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五、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查明:
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承诺书等证据真实有效;被告共计支付劳务费1,082,000元(含借款3万元);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工程量、未完成部分、第三方施工范围均不明确;原告主张的窝工损失、租赁损失等证据不足;法院多次释X需对工程量等进行鉴定,双方均未申请。
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商品房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商品房抵债协议应继续履行,因无证据显示协议无效或存在违约;劳务费是否超付、是否欠付、是否产生损失等问题因未结算无法查明,双方均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六、判决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两套商品房,并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