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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曲延波律师
专业分析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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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X等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某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2013年至2015年间,主犯张X在济南市XX多个街道、乡镇区域内,单独或雇佣被告人王X、黄X,假借为他人办理驾驶证、房产证、入党、入学、购买房屋等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其中张X实施诈骗作案48起,诈骗金额982040元;被告人王X参与诈骗作案13起,诈骗金额88760元;黄X参与诈骗作案12起,诈骗金额67500元。

2015年8月10日,张X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王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共同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王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被告人王X的委托后,曲延波律师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起到辅助作用;2、王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3、王X在犯罪中仅以“提成”名义获赃1500元,获赃数额较少。基于以上辩护意见,律师建议法院对王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X参与诈骗的犯罪事实成立,其诈骗数额达到巨大标准,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对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法予以部分采纳:认定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确认王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可王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获赃较少的案件情节。但考虑到王X存在多次诈骗的情形,且未对被害人进行赃款退赔,社会危害性尚未消除,故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责令王X与其他被告人按涉案金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其涉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1. 精准定位案件情节,提出核心辩护观点:承办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准确指出王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抓住其自首、初犯、获赃较少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形成清晰且有针对性的辩护思路,为法院对王X减轻处罚奠定关键基础。

2. 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庭审中,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全面阐述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细节与法律依据,让法院充分考量王X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对王X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大幅降低了其刑罚幅度,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3. 专业分析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律师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虽因客观情节未被采纳,但该意见充分体现了律师对案件量刑尺度的专业把握,也让法院在量刑时进一步考量当事人的悔罪表现和案件特殊情况,最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个案处理的平衡。

  • 1970-01-01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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