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与 A 公司、B 公司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主张二被告拖欠其 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2 月期间的运输费用共计 176685.54 元。一审法院以原告未提供书面运输合同、运货单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运输合同相对方及运费计算标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对账单等证据能否证明运输合同关系及运费数额的真实性;
B 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运输费用承担支付责任。
代理思路:吕泽宇律师作为 A 公司(原审被告)的二审代理人,核心思路聚焦于:
论证案涉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实为 B 公司,A 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指出一审法院在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主张 B 公司应基于债务承继关系承担付款义务。
办案经过
深入研判,精准破局: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一审判决书、证据清单及庭审笔录。他敏锐地发现,一审法院的核心错误在于机械地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运输合同,而忽视了对账单、派车单、过磅单等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同时,通过对 B 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交接备忘录》等关键文件的分析,吕律师明确了 B 公司承继了 A 公司全部未履行完毕合同及债务的法律事实。
重构证据,强化逻辑:在二审庭审中,吕泽宇律师重点阐述了以下观点:
表见代理的认定:案涉对账单由 B 公司负责原料供应的员工出具,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 B 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债务承继的依据:根据 B 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交接备忘录》,B 公司明确承诺对交接日前 A 公司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所有合同及费用继续履行,因此案涉运费理应由 B 公司承担。
证据链的完整性:原告提供的派车单、过磅单、对账单及电子数据,结合 B 公司后续支付部分运费的行为,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运输事实和欠款金额。
法律交锋,据理力争:针对 B 公司关于对账单无公章、不具法律效力的抗辩,吕律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企业法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职权范围内的对账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 B 公司承担。
案件结果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判令 B 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运输费 176685.54 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 B 公司承担。
本案实现了从一审全面败诉到二审全面胜诉的逆转,成功维护了委托人 A 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运输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和债务承继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