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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原告(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于 2006 年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三一挖掘机一台,每月租金 3.5 万元,租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承租方通知不再租赁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挖掘机,但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直至 2011 5 3 日才出具《欠条》,确认欠付 5 年挖掘机租赁费共计 180 万元。此后,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也未返还挖掘机。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及逾期利息。

二、办案经过

证据梳理与固定: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对案件核心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包括《机械租赁合同》《欠条》等关键文件,确认了双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被告欠付租赁费的具体金额。同时,收集了原告多年来向被告催款的沟通记录,为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提供了有力支撑。

诉讼策略制定:鉴于被告长期失联、下落不明的情况,我们制定了 “公告送达 + 缺席审判” 的诉讼策略。在立案后,协助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推进。同时,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时效抗辩,我们重点论证了《欠条》作为结算凭证的效力,以及原告持续催款行为对诉讼时效的中断作用。

庭审抗辩与法律适用:在庭审中,我们围绕合同解除条件、租赁费支付义务以及逾期利息计算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论述。我们主张,被告长期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欠条》是双方对欠付租赁费的最终结算,被告应依约支付;逾期利息应从欠条出具次日起,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年利率 3.85% 计算。

三、案件结果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全部诉讼主张,作出如下判决:

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06 5 3 日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 180 万元,并从 2011 5 4 日起按年利率 3.85% 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896 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失联导致的送达困难以及潜在的时效抗辩风险。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诉讼策略设计,我们成功突破了程序障碍,清晰地还原了案件事实,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这一案例也再次印证了,在合同纠纷中,及时固定证据、善用法律规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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