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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标题

初犯从犯且积极退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不起诉决定

二、案件简介

某职业院校学生梁X(化名),在他人纠集下参与 “电话对接业务”,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拨打诈骗电话的帮助,涉案获利 5000 元。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后经辩护,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其初犯、偶犯、从犯地位、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吕泽宇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梁X(化名)及其家属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

2. 全面阅卷:仔细审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梁X(化名)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被动地位,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

3. 法律分析: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重点论证梁X(化名)的从犯属性、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4. 促成和解:协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5. 提出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提出对梁X(化名)不起诉的辩护观点,强调其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具备教育挽救条件。

四、案件结果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梁X(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其违法所得 5000 元依法予以追缴。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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