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合肥市锦绣大道行驶至合肥大学对面时,与案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案外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无责任。后案外人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我方当事人及某物流公司诉至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1960元。 胡润天律师接受我方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经查,我方当事人与该物流公司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事发时正履行快件派送、揽收的职务行为;案外人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且已被认定为工伤,其就职单位已向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庭审中,胡润天律师围绕责任主体界定、赔偿项目合理性两大核心争议点展开代理工作,明确主张我方当事人系履职期间肇事,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对案外人提出的不合理赔偿主张逐一进行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