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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金200000元;二、判令二被告豁免原告自2025年7月
28 日至最后一期保险费支付日止的全部应付保险费;三、本案受理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8日,经二被告业务人员推荐,原告作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与二被告签订
《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作
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20万元,缴费年限20年,保险期间终身,年交保费为
5458 元。第9页第2.4.5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
费约定“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重大疾病
或轻型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支付保险费。2025 年7月28日,原告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于
2025年8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结果为心脏瓣膜病等症状,出院
后原告向二被告申请保险理赔,2025年9月15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理赔不予受理通知函》,以“原告因先天性主动脉瓣二叶瓣畸形住院并行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升主动脉成形术,属于
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绝受理理赔申请。基于以上事实,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
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等法律
规定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胜诉

  • 2026-01-01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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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奇,毕业于法学院,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理念:用专业的知识,公允的态度、准确的措辞,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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