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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甘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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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1、梳理案件明确当事人从犯地位,提出现场仅负责指挥交通、作用次要的辩护意见; 2、全面收集证据、重点主张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为轻判奠定基础; 3、庭专业质证、充分辩论,核心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助力当事人获轻刑判决; 4、恪守法律援助职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有效辩护,彰显司法公平。

案件详情

被告人尼XX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 2024 年 4 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甘孜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 (2024) XX 号起诉书指控某某与如某、生某某、龙XX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涉案损毁公有挡墙及文化墙价值 42794.39 元,数额较大,向甘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尼XX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施工,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甘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XX律师担任尼XX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展阅卷工作,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案件细节,围绕尼XX在案件中的角色定位、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细致分析,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为尼XX提出罪轻辩护意见。

案件总结

甘孜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其中如某、生某某为主犯,尼XX、龙X为从犯。
辩护人贾XX律师当庭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1. 尼XX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2. 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现场指挥交通,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3. 尼XX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认罪悔罪态度良好;4. 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经审理未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公然毁坏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尼麦登真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罪轻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尼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律师价值

  1. 精准履职,维护法律援助对象合法权益:贾XX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指派辩护人,严格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与被告人涉案细节,为处于羁押状态的被告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保障其诉讼权利得到有效行使。
  2. 精准定位辩护焦点,提出专业罪轻意见:贾XX律师结合案件证据,精准认定尼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同时全面梳理其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庭审中条理清晰地提出罪轻辩护意见,为法院量刑提供重要参考。
  3. 有效辩护获法院采纳,助力被告人获轻判:贾XX律师提出的核心罪轻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充分考虑尼XX的从犯身份及各项从轻处罚情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作出判决,最大限度为被告人争取了较轻的刑事处罚,实现了有效辩护的目标。
  4. 践行法律援助职责,彰显司法公平正义:贾XX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开展辩护工作,让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切实践行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彰显了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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