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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助力原告成功追回百万不当得利,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主体

原告:申某某,女,系本案被继承人于XX的合法配偶

被告:李XX,女,与于XX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曲XX,北京XX律师

(二)案件背景

原告申某某与于XX于 2002 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XX于 2015 年起与被告李XX建立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关系持续至 2022 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原告在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与被告保持不正当关系的 6 年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银行转账、购置房产、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赠与被告,累计金额达 163 万元。原告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取得上述财产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原告诉求

1.确认于XX赠与被告 163 万元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该财产;

2.判令被告以 163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财产占用损失利息至财产全部偿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函费。

(四)被告抗辩

1.被告主张其不知晓于XX的已婚状态,系被于XX欺骗,自身为受害者,并非故意破坏原告婚姻,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2.原告主张的 163 万元财产构成不明确,且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

3.被告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

4.被告曾在属于XX控股的公司工作,领取的工资、社保系合法劳动报酬,不应作为赠与财产返还;

5.于XX为被告支付的购房、购车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无法证明是替被告支付,不应由被告返还;

6.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

(五)举证质证关键事实

原告委托律师团队围绕诉讼请求,全面搜集整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死亡证明、原被告及于XX的通讯记录、聊天记录、于XX向被告的多平台转账流水、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购房购车付款凭证、旅游消费记录、公司工商档案及工资社保明细等证据,拟证明:1. 原告与于XX的合法夫妻关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2. 于XX与被告存在长期婚外不正当关系;3. 于X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具体金额及财产形式;4. 被告所在公司系于XX实际控制,其领取的工资社保实质为变相赠与。

被告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辩称其不知晓于XX已婚、部分转账系正常交往、反向转账应抵销、工资社保系合法劳动报酬,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公司工商档案等证据予以反驳。律师团队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当庭对证据进行逐项质证,重点对转账金额重新核算、举证证明被告反向转账系公司走账并非个人财产、指出被告劳动合同存在的漏洞及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

(六)案件审理程序

本案由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6 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12 月 21 日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婚外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属无权处分,应认定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于XX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2.诉讼时效未届满:于XX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 2022 年于XX去世,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原告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3.赠与财产金额依法核定,小额转账仍应返还: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会谦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 536200.84 元,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同时认定于会谦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 544875.48 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 17996.5 元,上述款项均应返还。

4.被告反向转账不产生抵销效力: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故不予抵销。

5.工资社保系公司经营行为,不予支持返还:被告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于XX一人公司,公司向被告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属于公司经营行为,并非于XX的个人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不予支持。

6.保函费非必要支出,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以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系其自主选择,该保函费并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故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法院判决结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XXX.82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判令被告李XX自 2022 7 6 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 XXX.8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19470 元,由原告负担 6341.38 元,被告负担 13128.6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三、律师价值

本案系典型的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难点在于赠与金额的精准核算、婚外关系的举证、被告抗辩的有效驳斥、反向转账的性质认定等方面,被告全程否认不正当关系并提出多项抗辩理由,给案件维权带来较大挑战。曲XX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团队律师紧密协作,从事实梳理、证据搜集、当庭质证、法律论证等全流程为原告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终助力原告成功追回百万不当得利,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具体律师价值体现在:

1.精准梳理案件事实,锁定核心争议焦点:律师团队首先梳理了原告与于XX的婚姻关系、于XX与被告的婚外关系存续时间,以及于XX赠与被告财产的全部形式和流水,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婚外赠与行为的效力、赠与财产的金额核定、被告反向转账的性质、诉讼时效是否届满等,为后续诉讼策略制定奠定坚实基础。

2.全面搜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案件核心争议,律师团队指导原告全面搜集了结婚证、死亡证明、聊天记录、多平台转账流水、房产车辆购置凭证、公司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不仅证明了于XX与被告的婚外不正当关系,更精准核算出赠与财产的具体金额,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撑,有效应对了被告对金额核算、财产性质的抗辩。

3.当庭精准质证,有力驳斥被告抗辩:庭审中,律师团队针对被告提出的 不知晓已婚状态”“小额转账不计入”“反向转账应抵销”“工资社保系合法报酬等抗辩理由,结合证据逐项进行精准质证和反驳:当庭对账核定转账金额,举证证明被告反向转账系公司走账,指出被告劳动合同的漏洞及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明确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计算规则,有力推翻了被告的各项抗辩意见,其质证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4.专业法律论证,明晰案件法律适用:律师团队结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当得利、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以及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就 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效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反向转账的抵销条件等问题向法院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明确案涉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且属无权处分而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为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撑。

5.把控诉讼程序,维护原告合法诉讼权利:本案历经两次开庭审理,举证、质证环节繁琐,律师团队全程跟进案件程序,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当庭应对被告的各项证据抗辩,精准核算财产金额,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最终实现了核心诉讼请求,成功为原告追回百万不当得利。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挽回了巨额的财产损失,更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为同类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典型的司法实践参考,体现了专业商事婚姻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 2022-1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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