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简介
原告为农民工,2021 年 4 月受甲X雇佣在某项目工地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 350 元,XX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 10000 元后,剩余 9000 元工资被长期拖欠。该项目由XX公司总承包,B公司分包后由无施工资质的甲X实际施工,原告多次讨要拖欠工资均遭各被告推诿。原告委托宋XX律师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逾期利息。
二、 办案经过
宋XX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厘清案涉工程的总包、分包、实际施工的三层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为各被告是否应对拖欠工资承担清偿责任。随后律师指导原告收集银行交易明细、与被告的沟通录音、工地工资表等关键证据,充分佐证原告提供劳务、被拖欠工资的事实及数额,同时整理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等材料,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确定各被告的法定清偿责任。
庭审中,B公司抗辩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否认与原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XX公司辩称已付清工资、尽到总包管理责任且无过错。宋XX律师当庭详细阐述原告受雇提供劳务的事实,提交完整证据链证实欠薪数额,针对二公司的抗辩,从法律层面论证甲X与B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总承包单位XX公司、分包单位B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法定清偿义务,明确其抗辩理由不能免除法定责任。
三、 案件结果
在宋XX律师的专业代理与充分举证论证下,法院经审理认定甲X与B公司为挂靠关系,甲X作为实际用工人应支付原告拖欠工资 9000 元,B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XX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案涉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甲X、B公司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