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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
沪达所律师成功确立加工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为原告追回加工费及利息,并驳回了对方的全部反诉请求,有效维护了委托人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 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上海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男,1983年出生,汉 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加工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后转为简易程序。2025年1月8日,被告杨提出反诉,本院 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25年1月8日1  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两次 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被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 分别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 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39,05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39,058元为基 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的利 息损失(以年利率3.85%为上限);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 由被告(反诉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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