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XX,男,初中肄业,务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其辩护人为周峰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3月10日,被告人吴XX为非法牟利,向被害人王XX的女儿骆XX谎称可以为王XX订购从湖南某地到湖北鄂州的车票,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帮忙购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诈骗金额及情节在起诉书中详细列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周峰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吴XX,全面了解案情。通过细致阅卷,周峰律师发现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几个关键点:一是涉案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二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三是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周峰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人吴X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周峰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全额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周峰律师围绕量刑情节展开充分辩护,强调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也利于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他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提出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