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闻XX,女,被告向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律师。第三人武汉市汉阳区某养生保健馆(经营者:向某)。
原告闻XX与被告向某于2023年5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第三人某养生保健馆,原告出资3万元占股36%,被告出资4万元占股64%。协议约定由被告统一收款并记账,原告负责记录管理支出,按半年分红。原告主张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比例分红,且原告实际承担了50%的店铺支出(高于其36%的持股比例),故诉请被告支付分红款103,983.02元、返还垫付支出22,341.62元及相应利息。
办案经过:
周峰律师接受被告向某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双方合伙经营的实际状况。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是分红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是原告是否应当承担经营亏损;三是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周峰律师在答辩中指出,双方签订的《分红协议》明确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原告作为协议签约方,在享受分红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经营风险。本案中,店铺为预付费经营模式,账面收入中包含大量顾客预付款,尚未转化为实际收益,依法不应计入可分配利润。周峰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账目记录,显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店铺总收入976,615元,总支出617,844元,负债159,944元,账面仅剩12,964.8元,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同时,周峰律师指出原告自2025年7月起擅自离场,拒绝参与经营,已构成根本违约。
在庭审中,周峰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针对被告提交的《合伙协议》中手写添加的“承担6成”“承担4成”内容,因无原告捺印确认,法院未予采信。周峰律师还就原告私自收取顾客费用的问题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但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已用于抵扣应发工资。关于2024年3月的支出争议,因账本由被告持有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周峰律师重点强调了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的法律观点,以及预留备用金维持经营的合同约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账面收入423,677元包含顾客预付款,尚未转化为实际收益,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根据合同约定,收入需扣除开支并预留备用金后方可按比例分红。被告主张预留备用金100,000元,与维持店铺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规模相当,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均未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合伙财产亦未进行清算,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闻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5元、保全费1,171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