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X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律师。被告翟X,男。
2025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辆XXl品牌二手车,价款142,000元。被告在合同中注明车辆为“前嘴事故修复车”,并以检测报告告知原告车辆无全损记录、骨架加强件无维修。然而,原告购车后发现:1. 车辆实际为全损车;2. 检测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3. XXl品牌核心卖点的换电功能无法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全损车及换电功能缺陷的事实,构成欺诈,遂诉请撤销合同、退车退款、三倍赔偿426,000元及各项损失。
办案经过:
周峰律师接受原告刘X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确立了“以全损车事实为核心,争取退车退款及赔偿”的诉讼策略。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退一赔三”条款。
周峰律师仔细分析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事故检测报告、购车合同等证据。他发现,被告虽然告知了车辆存在“前嘴事故”,但发送的检测报告明确显示“无全损记录,骨架、加强件维修记录为0”,这与车辆实际为全损车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被告还在微信中向原告承诺“之前一次事故都没出过,车况很好”,这些陈述构成对车辆真实状况的隐瞒和虚假陈述。
在庭审中,周峰律师重点围绕两个层次展开论证:第一,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有能力也有义务核实车辆的真实状况,其未实地验车即向原告作出虚假承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换电功能是XX来品牌的核心卖点,直接关系到原告的购车目的,被告未告知换电功能无法使用,属于对商品重要性能的隐瞒。虽然最终法院未认定欺诈成立,但周峰律师成功说服法庭采纳了“车辆因全损导致使用价值减损,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观点。
周峰律师还细致整理了原告的各项实际损失,包括购车款142,000元、运输费1400元、过户费500元、维修费340元以及律师费8000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范围。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事先知晓案涉车辆为全损车,故不构成欺诈,对原告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是,案涉车辆因事故受损被认定为全损车,导致行车安全性降低、使用寿命缩短、车辆性能下降,原告购车获取的使用价值受到减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故判决: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
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42,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过户费、运输费、维修费、律师费共计10,240元;
四、原告将涉案车辆退还被告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