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X于2024年1月入职被申请人长沙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从事导购及直营部督导工作。双方于2024年1月30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9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多次指示同事代打卡)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25年9月12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729.76元;2. 拖欠工资1738元(当庭撤回);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270.45元。
我方(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1. 请求驳回申请人关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2. 请求驳回申请人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3. 请求认定被申请人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我方提交了双方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成功证明已履行签订义务,仲裁委据此驳回了申请人关于二倍工资的请求。针对解除行为,我方虽主张申请人存在指示他人代打卡的严重违纪行为,但仲裁委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载明具体的违规事由,构成程序瑕疵,故认定解除行为违法。最终裁决仅支持了赔偿金请求,驳回了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案提示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时,实体合规与程序完备同等重要,必须明确告知解除的具体制度依据及事实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