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委托人于 2014 年 7 月与案外人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约定案外人将其名下一套划拨性质的房产转让给委托人,房产转让价款共计 145000 元,双方约定签约当日委托人支付 143000 元,剩余 2000 元待过户完毕后付清。委托人按约支付了首期购房款,案外人亦出具收款收据,后委托人自行完成案涉房产的补交地价手续,履行了过户前的必要义务,但案外人此后拒不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委托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案涉房产所有权始终未能转移至委托人名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章世铿律师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请法院确认案涉《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案外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同时由案外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核实了委托人提供的《房产转让协议》、购房款收据、补交地价相关票据及房产证等核心证据,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委托人已依约履行主要付款义务且完成划拨房产过户的地价补缴手续,案外人拒不配合过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随后,章世铿律师拟定诉讼方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明确提出确认协议有效、判令案外人协助过户、由案外人承担诉讼费的三项诉讼请求,并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人身份证明、案外人身份信息、《房产转让协议》、付款收据、补交地价凭证、房产证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及委托人的诉讼主张。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庭审中案外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章世铿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案涉《房产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委托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案外人作为出卖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是其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其拒不配合的行为严重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法院应支持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缺席判决:一、确认委托人与案外人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判令案外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委托人办理案涉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税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三、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合计 3400 元,全部由案外人负担,委托人已预交的上述费用,由案外人迳付委托人。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