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桂女士与被告一联系,含原告在内3人欲到陕西旅游,经被告一安排,报名参加“古韵长安”旅游项目,当日,被告一作为投保人为原告等三人在被告四购买天平旅行意外险。
2024年4月20日,桂女士、原告等3人到陕西,到达目的地后,应被告一要求,桂女士作为旅游者代表与被告二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由被告二安排就餐、住宿、交通等,2024年4月23日中午,原告乘坐被告安排的车辆到被告三经营的餐厅中就餐,在就餐期间因餐厅内地面由凸起卡到原告鞋,进而致使原告摔倒,致使原告受伤。
本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一是原告与被告二基于《境内旅游合同》形成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二负有按约提供安全旅游服务的合同义务;二是原告与被告三基于餐饮服务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被告三作为餐饮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是被告一与原告、被告二之间的居间或委托服务关系。如何剥离出对伤者有利的法律关系成为案件重点。
本案诉讼费1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XX店负担500元、被告陕西YY公司负担500元,原告邓XX 负担7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