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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郑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X劳务报酬14X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

案件详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X,男,1XXX年0X月1X日,汉族,重庆市XX县人,户籍地重庆市XX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X,黔西南XXXX法律维权工作站指派贵州XX的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X,男,1XXX年11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鄢XX,女,1XX0年05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谢XX,男,1XX4年0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徐X与被告郑X、鄢XX、谢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X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的委托讼代理人王XX、XX,被告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鄢XX经本院2022年11月3日在《贵州XX报》XX版面刊登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郑X、鄢XX、谢XX共同支付徐X劳务费14X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X%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所有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X、鄢XX、谢XX承担。事实和理由,郑X、鄢XX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1日,郑X、鄢XX共同成立黔西南XXX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成立之初,二人分别持股50%。201X年10月11日,XXX公司由郑X、鄢XX各持股50%变更为郑X持股100%,但变更后,鄢XX仍担任该公司监事职务,X乙公司财务事宜。2022年X月X日,XXX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另,谢XX系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公司经营期间,徐X受雇为公司维修木地板、衣柜、门,口头约定按照木地板、衣柜、门的损坏程度以50-1500元的标准向徐X支付劳务费。因公司一直拖欠徐X劳务报酬,故徐X自2022年4月1日起就未继续再为公司提供劳务。至2022年4月1日,公司尚欠徐X的劳务费为14X50.00元,徐X多次催要未果。综上,徐X受雇于XXX公司为其维修木地板等,现徐X已完成所有工作,XXX公司及郑X、鄢XX、谢XX应当支付徐X劳务费,但XXX公司及郑X、鄢XX、谢XX一直未向徐X支付全部的劳务费,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XXX公司已注销,注销时未进行清算,郑X、鄢XX、谢XX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股东,应当承担本案的责任。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X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徐X的诉讼请求。

XX辩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徐X对谢XX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徐X自行承担。事实及理由,徐X所诉理由不符,谢XX从未与郑X、鄢XX共同成立XXX公司,并未该公司的隐名股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对该公司所负债务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徐X对谢XX的诉讼请求。

X、鄢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及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X紧紧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黔西南XX市场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档案复印件一份。拟证明:XXX公司已经注销的基本信息;2.《XXX居维修服务清单》。拟证明:郑X、鄢XX、谢XX尚X徐X劳务费14X50.00元未付的事实。3.抖音视频一份,拟证明:郑X与谢XX系合伙关系,谢XX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4.徐X诉讼代理人XX与黄X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拟证明徐X的做工单据已经交给黄X,黄X称徐X维修地板的单据已经交给黄X,黄X离职时该单据在公司,维修单据第2联在徐X处。谢XX质证对第1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该组证据由谁出具给徐X,谢XX并不清楚且没有谢XX的签字确认。徐X提交的第3组证据抖音视频真实性认可,且该视频刚好能证实谢XX并非XXX公司的隐名股东,该视频里面有合伙协议一份,合伙协议上载明谢XX与郑X合伙经营的是XX地板经销服务中心,系作为XX地板在本区的代理商,与本案XXX公司并无任何关系,不是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对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谢XX庭后向本院提交了《XX地板中途入股协议》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谢XX与郑X合伙经营的是XX地板,双方入股协议约定,谢XX对郑X合伙之前的XX地板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徐X质证真实性无法核实,徐X并非该协议的相对方,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徐X申请证人黄XX出庭证实徐X是黄XX喊来做工的,徐X提交的《XXX居维修服务清单》,黄XX确认属实。徐X的代理人当庭拨打黄X的电话,黄X称徐X的做工单据黄X在离职时放在公司的。综合前述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意见,对徐X所举的第1组证据的三性予以采信;对徐X所举的第2组、第4组证据,黄X确认《XXX居维修服务清单》是放在公司的,黄X系XXX公司的财务人员,结合黄XX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故对徐X所举的第2组、第4组证据予以采信。对徐X所举的抖音视频与谢XX所举的《XX地板中途入股协议》能够相互印证,故对徐X所举的《抖音视频》及谢XX所举的《XX地板中途入股协议》予以采信。对黄XX出庭的证人证言与徐X所举的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故此,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依据前述证据的认证,故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12月1日,郑X、鄢XX以各占公司50%的股份,成立XXX公司,201X年10月11日,XXX公司股权变更为郑X占该公司100%股份,公司住所从兴义XX变更为贵州省黔西南XX兴义市XX兴义XX。郑X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理由为公司无债权债务,郑X在“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下方签名捺印,2022年X月X日,工商登记部门获准了XXX公司的登记,XX地板是XXX公司的主要经营和代理内容之一。2020年,XXX公司通过证人黄XX(负责XXX公司的出货和安排找工人施工)介绍雇请徐X为其安装木地板,双方约定按照施工面积计算劳务报酬,无基本工资。徐X安装后,黄XX将《XXX居维修服务清单》报给公司财务人员黄X,黄X核算工资后发给徐X确认,徐X确认无误后再由公司财务人员报给公司负责人审核。其向徐X发出的工资核对数据显示,至2021年1月22日止,徐X尚有劳务报酬14X50.00元未得到支付。

同时查明,2021年X月12日,郑X与谢XX签订《XX地板中途入股协议》,协议约定:谢XX出资XXX.00元,合作成立兴义市XX地板营销服务中心,XX经营门店(XX店、XX店等),郑X占股比例45%,享有同等比例权益。谢XX占股55%,享有同等比例权益。2021年X月13日前兴义市XX体系所欠款项均需甲方(郑X)个人自行偿还,与2021年X月13日后的兴义XX平台无关等约定。

另查明,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X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X5%。

本院认为,XXX公司雇请徐X为其安装木地板,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从徐X提供的证据显示,徐X在2020年开始为XXX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徐X做工结束后,XXX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徐X劳务报酬。在鄢XX退出XXX公司的股份后,从登记公示效力来看,鄢XX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且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股份的变更存在恶意避债的行为,故鄢XX对徐X诉请的劳务报酬不承担支付责任。后郑XX以公司无债权债务、否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由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郑X依法应对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故郑X依法应承担给付徐X诉请的劳务报酬。关于徐X的劳务报酬的金额如何确定及如何负担问题,徐X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故可确认徐X未获得的劳务报酬为14X50.00元。故此,郑X应支付徐X劳务报酬14X50.00元。因截止徐X向XXX公司提供劳务时,谢XX还未与郑X合伙,故不存在谢XX应对徐X诉请的劳务报酬承担责任的问题。

关于徐X诉请的资金占用费问题,因徐X已经于2021年1月没有为XXX公司提供劳务报酬,此后徐X有权随时要求郑X支付其劳务报酬,故对徐X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从立案之日起即从2022年X月22日开始计算,按年利率3.X5%计至14X5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郑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X劳务报酬14X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4X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X月22日起,按年利率3.X5%计算至14X5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徐X对郑X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徐X对鄢XX、谢XX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XXX元(案件受理费1X4.00元,公告费XXX元),由郑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XXX


  • 2023-03-01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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