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案例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乌兰察布市XX公司。原告张X与被告因劳动报酬、赔偿金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相应裁决后,原告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24年5月全额工资、5月及6月报销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4年6月1日至15日工资,补缴2024年2月至6月社会保险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称其仲裁阶段被认定的工资数额有误,且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通知员工停薪留职、无限期休息的行为,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结合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费用报销审批单、仲裁裁决书等书证及原告陈述,查明原告于2024年2月入职被告处任风控总监,月工资18000元,工资发放至2024年4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8日,被告工作人员在工作群通知员工停薪留职,不愿接受的员工自6月11日起无限期休息,复工时间另行通知,且原告在2024年5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无缺勤情况。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5月1日至6月15日工资27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以及2024年5月、6月的两笔报销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理由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资,且原告无缺勤情况,应按全额支付拖欠的一个半月工资;被告在微信群通知停薪留职的行为,实则变相解除劳动关系,该行为无法律依据且未征得原告同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报销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而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法院不予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