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案例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谢X,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某铁路局职工,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X,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某设计院职工,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XX与被告段X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感情矛盾频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同时保障原告每月至少三次、每次一天的探视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段X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愿意改善夫妻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结婚证及庭审陈述,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19年7月24日生育婚生女,无其他关键争议事实佐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谢X与被告段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X负担。
判决理由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对彼此性格及生活习性已有了解,婚姻矛盾可通过沟通、包容化解,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婚生女尚年幼,需要父母共同陪伴呵护,温馨的家庭环境对其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