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设赌场罪一案辩护成功获轻刑
案件简介
2019 年 5 月,AXX、B 某、C 某、D 某四人以营利为目的,各入股 6000 元合伙以 “XX乐” 方式开设赌场,在某县山上多次组织他人赌博,同年 5 月 24 日组织 20 余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及各类赌具若干。案发后,四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四人提起公诉,建议对 AXX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对其余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其中,杨子圆律师接受 AXX委托,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杨子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案件办理工作,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分析证据细节,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
庭审过程中,杨子圆律师针对本案发表专业辩护意见:其一,对公诉机关指控 AXX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其二,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其三,AXX有正当职业,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其四,A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自愿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对 AXX从轻处罚,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杨子圆律师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认定本案四名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同时认定 AXX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A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其余三名被告人亦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分别处以相应罚金;本案扣押的赌资、赌具依法予以没收。杨子圆律师的辩护达到预期效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轻刑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