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涉共同犯罪辩护案
案件简介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间,多名涉案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在某市某茶园旅游观光园内非法倾倒、处置建筑及工业垃圾,经检测案涉固体废物为有害物质,总量达 2.67 万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1551.27 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2091.7 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中,委托人 ZXX受他人联系,参与从外地运输垃圾至涉案场地倾倒,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污染环境罪,且公诉机关认定 ZXX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案发后,ZXX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姜远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 ZXX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程辩护工作。
办案经过
姜远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案件梳理工作,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详细核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清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关键材料,重点围绕 ZXX在本案中的行为性质、作用地位、涉案获利、自首情节等核心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在案件审理阶段,律师出庭为 ZXX进行辩护,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其一,提出 ZXX并非公诉机关认定的主犯,其仅是受他人联系参与运输垃圾,在整个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二,强调 ZXX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其三,指出 ZXX案发后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四,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出原告诉请的环境损害赔偿金过高,各侵权主体应按在案件中的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而非简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律师就本案涉案鉴定意见、证据效力、涉案垃圾性质认定等方面与法庭进行充分质证,就 ZXX的量刑情节及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发表详细代理意见,力求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充分采纳了姜远波律师的部分核心辩护意见:
1. 刑事部分:法院认定 Z 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认可其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 Z 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被羁押之日起计算)。
2. 民事部分:法院认定各侵权主体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 Z 某在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 2091.7 万元范围内承担 4% 的赔偿责任,即赔偿 83.668 万元,同时各涉案主体对总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3. 涉案财物处理:Z 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被没收上缴国库,其涉案车辆被依法没收。
本案中,姜远波律师通过精准的案件分析和专业的法庭辩护,成功改变了公诉机关对委托人主犯的定性认定,为委托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刑事判决,同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明确了委托人的合理赔偿责任比例,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