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远波律师代理周X盗窃罪一案罪轻辩护案例
案件简介
被告人周X(曾用名周x)因涉嫌盗窃罪,于 20xx 年 x 月 x 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 x 月 x 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 ( x) x 号起诉书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号 (x) 粤 x 刑初 x 号。
经查,20xx 年 x 月下旬,周X预谋盗窃深圳市某电工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手机软性排线板,后伙同多名同案犯,通过询问仓库货物存放情况、获取并仿造公司高管签名放行条、协助同案犯进入厂区等方式,于 x 月 x日晚窃取该公司 108 箱手机软性排线板成品并销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 910010 元,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周X因该案于 20xx 年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xx 年 x 月在湖北省某地被民警抓获并押解回深圳调查。公诉机关指控周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周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主要犯罪事实予以认可。湖南XX东莞XX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周X的辩护人,为其开展罪轻辩护工作。
办案经过
姜远波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案件辩护工作,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周X,充分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具体经过、周X的主观认知及归案后的悔罪态度;同时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逐一梳理在案证据、案件事实细节及公诉机关的指控要点,结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裁判规则,制定了针对性的罪轻辩护策略。
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姜远波律师到庭为周X进行辩护,当庭提出多项罪轻辩护意见,核心要点如下:
1. 被告人周X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系首次实施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2. 被告人周X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符合《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3. 被告人周X参与本案犯罪时刚年满十八周岁,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社会阅历匮乏且法律意识淡薄,受外界因素影响实施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4. 本案被盗货物的价值认定依据存疑,不能仅以被害单位单方面提交的发票作为犯罪金额的唯一认定依据,涉案犯罪金额存在认定不清的情形。
庭审XX,姜远波律师就上述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的质证和辩论,着重向法庭阐述周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恳请法庭综合全案情况对周X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深圳市某人民法院对本案全案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判:
1. 认定被告人周X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 对姜远波律师提出的周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涉案犯罪数额的相关辩护意见,因被害公司提交的发票、货物订单与价格认证XX心的价格建议相互印证,法院未予采信;
3. 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1. 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 20xx 年 x 月 x日起至 20xx 年 x月 x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2. 责令被告人周X退赔涉案两家电工电子公司各人民币 455005 元;
3. 扣押的涉案XX国XX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涉案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 7300 元,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剩余部分用于财产刑执行。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周X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XX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