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前活跃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有效避免委托人承担不合理的巨额赔偿,彰显了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乌鲁木齐某燃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下称 “XX公司”)将园区燃气管道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期间,园区内某装饰材料公司(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下称 “XX公司”)以施工损坏其下水管道、后续回填不当导致地坪塌陷、房屋变形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659,000 元,并将XX公司、园区运营方、施工方一并列为被告。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施工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请。

(二)争议焦点

1.案涉损害结果是否由燃气管道施工及管道修复行为导致;

2.XX公司主张的损失与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XX公司作为发包方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XX公司是否完成法定举证责任。

(三)代理思路

北京XX接受委托后,围绕侵权责任四要件构建完整抗辩体系:

1.厘清主体责任:XX公司为工程发包方,施工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独立实施,并非侵权行为实施主体;

2.击破因果关系:案涉场地已由原告自行修复,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证实损害系施工回填不当导致;

3.严守举证规则:依据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原告无法证明施工与损害存在唯一、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结合常理抗辩:原告主张长期堵塞积水却未报修、未止损,自行修复后再索赔,明显不符合日常经营逻辑。

(四)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XX民终XXXX 终审判决:

  1.驳回上诉人XX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2.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委托人XX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全面胜诉。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施工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核心难点在于因果关系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告在现场已修复、无法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仅凭 “结果倒推” 主张巨额赔偿,委托人面临较大诉讼风险。

代理律师紧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证据规则,清晰区分工程发包与实际施工的责任边界,成功说服法院采纳 “无证据证实因果关系即不承担责任” 的核心观点。一审、二审均全面胜诉,有效避免委托人承担不合理的巨额赔偿,彰显了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

三、律师价值

 1.精准锁定抗辩核心

    “因果关系不能成立”“举证不能” 为切入点,直击原告诉讼逻辑短板,奠定胜诉基础。

 2.专业厘清责任边界

   明确发包方与施工方的责任划分,论证委托人并非侵权实施主体,排除委托人责任风险。

 3.严守证据裁判规则

   充分运用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促使法院以 “证据不足、事实无法认定” 为由驳回诉请。

 4.全面维护企业权益

   帮助燃气企业在无过错、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零赔偿、零责任胜诉,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声誉风险。


  • 2023-09-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北京盈科...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31650000****5081Y 执业认证
  •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
  • 建设工程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10层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成立,是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直接投资和运营...
  • 180 9764 1198
  • 1994583657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