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判决时间 :2025年(2025年1月13日法院收到诉讼材料)
判决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方 :原告
案件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
起因 :2023年杨某某因购车分三次向周某某借款共计150000元,经周某某多次催要,杨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经过 :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支付借款144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8812元,法院委托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先行调解,张瑞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过程。
结果 :达成和解,杨某某需返还周某某借款144000元及利息8168元,合计152168元,自2025年2月起每月28日前返还4000元至还清,未按期履行则本息全部到期可一并申请执行,且杨某某按年利率3.35%支付2025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1672元由杨某某负担。
律师价值 :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前调解程序,协助原告与被告达成合法且符合原告诉求的调解协议,明确了被告的还款金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保障了原告的债权实现,同时确定了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主体,减少原告的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