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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村集体追回土地与相应费用,有效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某村委会(原审原告、被上诉人)为解决村内停车难题、规范停车管理,与某公司(原审被告、上诉人)签订《土地联营使用合同书》,约定将村内集体闲置地块交由某公司用于停车场建设与经营,合同约定某公司按固定标准定期向村委会支付收益,村委会不参与实际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
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仅支付部分费用,后因村内村民阻挠等原因,停车场未完全建成,某公司长期占用部分土地却未足额支付费用。村委会多次沟通无果后,为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委托北京XX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欠付费用、返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公司唯一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司与股东共同上诉,主张案涉合同为联营合作关系、合同有效、无需支付费用、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土地租赁,因案涉集体土地出租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某公司应返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并按公平原则支付土地占用费用;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司及股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认可一审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结果

   某公司向村委会返还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某公司向村委会支付土地占用费;
   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村委会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合同性质认定:案涉合同虽冠以 “联营” 之名,但村委会仅提供土地、收取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不共担风险,实质为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并非联营合作关系。
   合同效力核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法定比例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履行前述程序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无效后处理规则:合同无效后,占用土地一方应返还土地,并按实际占用情况支付占有使用费;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集体权益保护:本案厘清了集体土地租赁的法律边界,为村集体追回土地与相应费用,有效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三、律师价值

   精准定性法律关系:代理律师紧扣合同条款与履行事实,有力驳斥 “联营关系” 主张,明确合同名为联营、实为租赁的本质,奠定胜诉基础。
   严守法律适用边界:围绕集体土地出租的民主议定程序、审批要求等核心法律规定,充分论证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获得一、二审法院全面采纳。
   最大化维护集体权益:结合土地实际占用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主张合理占用费用,推动法院按公平原则作出裁判,实现村集体财产权益足额保护。
   突破责任承担难点:针对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则,明确股东举证责任分配,成功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障债权最终实现。
   提供可复制实务经验:本案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联营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办案思路与裁判参考,助力同类集体权益纠纷高效解决。

  • 2025-01-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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