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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律师:劳动者履职交通事故,律师助力委托人免责并由单位担责

一、案件简介

我方当事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合肥市锦绣大道行驶至合肥XX对面时,与案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案外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无责任。后案外人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我方当事人及某物流公司诉至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1960元。  胡XX律师接受我方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

经查,我方当事人与该物流公司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事发时正履行快件派送、揽收的职务行为;案外人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且已被认定为工伤,其就职单位已向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庭审中,胡XX律师围绕责任主体界定、赔偿项目合理性两大核心争议点展开代理工作,明确主张我方当事人系履职期间肇事,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对案外人提出的不合理赔偿主张逐一进行抗辩。

案经过

1接受委托后,胡XX律师快速梳理案件核心材料,核实事故经过、我方当事人与物流公司的法律关系等关键事实,锁定履职肇事这一核心要点,为后续责任主体抗辩筑牢证据基础。

2针对案外人221960元的赔偿诉求,律师逐项核查费用依据与计算标准,梳理出其误工损失无实际收入减少佐证、部分费用无有效票据、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等多项不合理情形,同步整理抗辩要点并收集对应证据。

3案外人申请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其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胡XX律师结合鉴定意见发表专业质证意见,主张误工时间应按实际缺勤天数计算,并进一步补强我方当事人履职肇事的证据链。

4庭审中,物流公司抗辩我方当事人事发时非履行职务,试图推卸赔偿责任。胡XX律师当庭提交劳务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事故即时汇报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反驳其抗辩理由,证实我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及履职事实;同时就案外人的不合理诉求充分举证、精准辩论,明确指出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部分。

三、案件结果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全部采纳胡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如下:

1认定我方当事人事发时系履行职务,判令某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赔偿责任,驳回案外人对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免除我方当事人的赔偿义务;

2依法核减案外人不合理赔偿项目,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修理费,误工费按实际84天核算,核定案外人合理损失合计217459.99元,判令某物流公司限期赔偿该款项;

3本案案件受理费4629元,全部由某物流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胡XX律师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凭借专业的证据梳理能力、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有力的庭审辩论技巧,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点,层层拆解当事人面临的赔偿风险,不仅成功为当事人免除全部赔偿义务、节省诉讼成本,更帮助当事人摆脱维权困境、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与个人征信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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