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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聚焦案件定性、量刑情节,协助当事人认罪认罚、促成与被害方谅解,精准援引法律依据,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推动检察院认定从宽情节,最终实现不起诉结果,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化解矛盾,彰显刑辩律师在过失犯罪案中的权利保障与纠纷化解价值。

案件详情

柳XX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号:xxx
审理法院: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柳XX,男性,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XX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被取保候审。
被害人:辛XX。

2024 年 1 月 30 日 10 时许,柳XX作为白山市浑江区新华XX货梯操作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无证操作该商厦外设电梯。在电梯下降过程中,柳XX未观察电梯下方是否有人,导致电梯将在下方的被害人辛XX撞倒。经鉴定,辛XX系因轿厢货梯挤压胸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办案经过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XX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补查重报。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情节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结果
处理结果
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柳XX不起诉。
决定理由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柳XX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系过失犯罪,且为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方谅解,符合从宽处理条件。

适用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权利告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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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雪娇律师,吉林展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3年执业至今,坚守“守正持法,尽心尽责,不负所托”理念。执业3年间承办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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