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施工方”)承建新XX某地政府部门(以下简称 “发包方”)发包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付款节点、结算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案涉工程按约完工后,经施工方、发包方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署《竣工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价款,工程亦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后发包方以工程未完成财政 / 审计审定、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施工方无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以双方未完成结算审定造价、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判决驳回施工方全部诉讼请求。
施工方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XX律师提起上诉。二审中,代理律师紧扣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重点围绕结算依据认定、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逾期利息计算、一审程序合法性四大核心焦点展开论证:
1.合同未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 / 财政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三方签章的《竣工结算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作为结算依据;
2.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发包方长期以财政问题拖延审定,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付款条件应视为已成就;
3.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4.一审经合法审批延长审限,程序并无违法情形。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代理律师核心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欠付全部工程款,并按法定标准支付自结算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施工方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合同未明确约定行政审计 / 财政评审为结算依据时,三方确认的竣工结算书能否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一审法院机械认定 “结算审定造价” 需以行政审计 / 财政评审为前提,忽视合同约定与当事人意思自治,错误驳回施工方诉请;二审法院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审计系行政监督行为,不影响民事合同结算效力,仅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时,才可将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最终依法改判,充分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案也明确:政府工程中,若合同未明确、具体约定以审计 / 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发包方与承包方、监理方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按结算书支付工程款。
三、律师价值
1.精准破局争议焦点:紧扣最高院司法指导意见,厘清 “行政审计” 与 “民事结算” 的法律边界,推翻一审错误裁判逻辑,为二审改判奠定核心法律基础。
2.严谨梳理案件证据:全面梳理工程开工、完工、分部验收、总体验收、结算签章等全流程证据,固定工程已交付、结算已确认的关键事实。
3.精准主张合法权益:严格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精准计算欠付工程款与逾期付款利息,最大化维护委托人财产权益。
4.高效推进二审程序:针对一审程序问题精准答辩,避免程序争议影响实体权利实现,最终实现二审全面逆转胜诉,帮助委托人快速追回欠付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