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涉嫌偷越国(边)境案
案号:浑检刑不诉〔2024〕xx号
审理法院: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赵XX,男性,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保山市XX。
被不起诉人赵XX于 2022 年以非法手段从云南省边境偷渡至缅甸后返回国内;2023 年 10 月再次以非法手段从该边境偷渡至缅甸,后被当地诈骗园软禁,2023 年 11 月 3 日在云南南XX进入中国境内时被公安部门接收,其行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办案经过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赵XX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 7 月 25 日补查重报后,检察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2024 年 9 月 6 日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 10 月 8 日补查重报,检察院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情节后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结果
处理结果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赵XX不起诉。
决定理由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
适用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权利告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