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某建设公司(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卓玛律师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面临工程转包关系认定、合同效力争议、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等多重复杂法律问题。
核心争议:
被告C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代理策略
卓玛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阅卷和法律分析,制定以下策略:
法律关系抗辩: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证据质证: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提出形式瑕疵(如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质量责任反驳: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使用三无产品、材料型号不符设计要求),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
程序合规性审查: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二、案件总结
法院裁判结果
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以“几千万元”表述)及逾期利息;
被告A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具体金额以“数百万元”表述);
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
案件亮点
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适用:通过论证被告C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C存在“债的加入”或法定义务,成功排除被告C的付款责任;
证据效力精准否定:对原告提交的单方竣工文件、未经签证的工程量主张不予认可,促使法院采纳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工程造价依据,核减不合理工程款主张;
质量责任划分清晰:结合鉴定意见,明确原告施工存在材料不合格、客土改良不达标等问题,减轻被告方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