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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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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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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法律关系精准界定:明确被告C的法律地位,为其排除不合理付款义务,避免数千万元经济损失; 证据策略有效运用:针对原告证据瑕疵,提出专业质证意见; 风险防控专业建议:为被告C提供合规建议,完善后续项目的合同审查与风险防控机制; 庭审辩论逻辑清晰:有效反驳原告诉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某建设公司(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卓玛律师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面临工程转包关系认定、合同效力争议、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等多重复杂法律问题。

核心争议

被告C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代理策略

卓玛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阅卷和法律分析,制定以下策略:

法律关系抗辩: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证据质证: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提出形式瑕疵(如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质量责任反驳: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使用三无产品、材料型号不符设计要求),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

程序合规性审查: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二、案件总结

法院裁判结果

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以“几千万元”表述)及逾期利息;

被告A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具体金额以“数百万元”表述);

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

案件亮点

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适用:通过论证被告C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C存在“债的加入”或法定义务,成功排除被告C的付款责任;

证据效力精准否定:对原告提交的单方竣工文件、未经签证的工程量主张不予认可,促使法院采纳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工程造价依据,核减不合理工程款主张;

质量责任划分清晰:结合鉴定意见,明确原告施工存在材料不合格、客土改良不达标等问题,减轻被告方责任。


  • 1970-01-01
  • 被告
  • 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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