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西XX自治区日喀则市XX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X某在实际经营西XXXX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过程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上海XX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18份,金额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公诉机关认为,X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 。
(二)辩护要点
作为X某的辩护人,我们在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X某并非XX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X某及X某,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
对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有异议:开具发票过程中,X某仅听取X某联系开票,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某。
对抵扣事实有异议: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
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罪名定性异议: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XX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上海XX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金额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另查明,X某系XX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XX公司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后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逃避缴纳税额1,819,663.29元,占2018年度应纳税总额的19.85% 。
(二)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予支持,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