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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针对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提出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同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推动法院作出更贴合被告人罪责的判决,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案件详情

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罪刑事一审案例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XX(化名小X、小X)、杜XX(化名陈X、峰X、陈X)、王XX(化名小X)、李XX(化名阿X)因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相关罪名被追诉,王XX指定辩护人杨XX,李XX辩护人肖XX。2021年8月7日至10月16日,胡XX、杜XX、刘XX、王XX等人组织包含两名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妇女,在当地多家酒店实施卖淫活动,刘XX负责管理卖淫女,杜XX通过微信群发消息、王XX散发招嫖卡片招揽嫖客,二人还负责现场接待安排。李XX通过散发招嫖卡片招引嫖客介绍给杜XX,还介绍包夜需求嫖客,从中获取提成。该团伙通过指定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取嫖资,按约定分配获利,经查明团伙非法获利共计XXX元,李XX个人获利2万元。2021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当地某酒店查获多名正在卖淫嫖娼人员及卖淫女,现场查获王XX的52200张招嫖卡片,相关被告人被抓获。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胡XX、杜XX、刘XX、王XX提起公诉,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李XX提起公诉,当庭出示了扣押的手机、招嫖卡片等物证,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书证,相关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非法获利金额等提出异议,部分被告人辩称不知有未成年人卖淫,王XX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李XX辩护人提出其协助作用小、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确认,结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各被告人罪责及非法获利金额予以核查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XX、杜XX、刘XX、王XX组织他人卖淫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依法从重处罚;李XX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介绍嫖客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四名组织卖淫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胡XX、杜XX、刘XX起主要作用为主犯,王XX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李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XX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李XX并非自首,其如实供述属坦白。


法院依法判决:1. 胡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2. 杜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3. 刘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4. 王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5. 李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6. 追缴胡XX、杜XX、刘XX、王XX共同违法所得407280元,追缴李XX违法所得20000元,均上缴国库;7. 没收扣押在案的记账本、招嫖卡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各被告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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