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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在庭审中充分举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有效弥补了对方缺席的举证质证环节空白,确保法院能基于合法有效的证据作出裁判,避免因被告缺席导致原告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推动诉讼程序顺利推进。

案件详情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案例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XX


案情简介


原告:肖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系湖北XX律师。

被告:袁X,男。


原告肖X与被告袁X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肖X购置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肖X为该房屋单独所有权人。袁X母亲曾转账17万元给肖X,其中部分款项被用于支付该房屋首付款,后肖X办理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并收房。二人分手后因财产分配产生纠纷,经民警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均搬离房屋、配合出售,袁X违约则肖X有权要求其搬走,经济纠纷另诉解决。后袁X未经肖X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肖X多次与袁X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X立即搬离案涉房屋并返还给肖X。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4年8月23日对该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肖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当庭陈述案件事实,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所述事实进行核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被告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X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案涉房屋;


2. 驳回原告肖X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袁X负担。


判决理由


1. 案涉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原告肖X为单独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被告袁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租案涉房屋,构成无权占有,侵害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 被告袁X出租房屋后已不在该房屋居住,原告要求其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 被告袁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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