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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原告因被告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共计 122 天,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为 180 日、122 日、122 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 100 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本次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交强险限额已部分分配。原告委托翁鹏威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385950.19 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付。

办案经过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治疗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土地承包权证等,明确原告的各项损失主张及计算依据,并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原告诉求的多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主张剔除部分医疗费、降低伤残赔偿金计算年限、不予认可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多项抗辩意见。翁鹏威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逐一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重点举证证明原告务农的事实以主张误工费,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告伤情主张合理的护理、营养等费用,同时明确肇事方垫付款及补偿款的处理意见,即原告自愿承担保险赔偿外的相关费用及诉讼费,无需肇事方负担。此外,针对保险公司申请的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与原鉴定基本一致,进一步佐证了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信了翁鹏威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依法核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 415602.05 元(含鉴定费)。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扣除肇事方垫付款后的各项损失 352252.05 元,同时支付肇事方垫付的 60000 元,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的核心赔偿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成功获赔相应经济损失,案件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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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鹏威律师,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兼职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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