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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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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原告因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与两被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两被告按协议约定足额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原告以相关理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书,并要求两被告另行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 183547.3 元,同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翁鹏威律师作为本案其中一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办案经过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出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被告另行赔偿的诉讼主张,翁鹏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针对原告的诉请发表核心代理意见:其一,案涉调解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签订,具有合法的法律约束力;其二,调解协议签订前,原告已完成司法鉴定,对自身伤情、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均有明确认知,且原告在调解过程中已委托专业代理人协助处理赔偿事宜,不存在认知偏差或被误导的情形;其三,其代理的被告仅为案涉业务的介绍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等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身份关系,案涉事故发生时该被告并未在场,原告作业所用工具亦为自行准备,被告对事故发生无任何因果关系,即便法院认定调解协议解除,该被告也无需承担赔偿义务。同时,另一被告亦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完毕,原告主张显失公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翁鹏威律师与同所律师共同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调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两被告已按约足额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主张撤销协议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充分采纳,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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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鹏威律师,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兼职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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