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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温州)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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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原告系从事皮革制品经营的商事主体,日常交易中曾使用 XXX” 名义开展经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采购皮革制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将价值 8 万余元的皮革制品送至被告指定工厂,被告签收货物后,双方就欠款金额进行确认,被告亦出具货款协议承诺于约定期限结清货款,但到期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XX律师等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83501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翁鹏威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案件梳理工作,仔细核对原告提供的入库单、货款协议等关键证据,确认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金额及承诺付款期限。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向被告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翁鹏威律师当庭提交入库单、货款协议等核心证据,详细陈述案件事实经过,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主张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同时,翁鹏威律师就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进行精准举证和法律阐释,充分论证原告诉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 83501 元及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83501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55% 计算);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合法债权获得司法保护。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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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鹏威律师,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兼职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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